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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务工”有风险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5-08-13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中国伐木工人缅甸被扣”事件引发人们对涉外劳务管理问题的思考。有学者认为,政府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外,应对不合法行为进行惩戒。也有观点表示,我国应统一立法,从而克服涉外劳务的多头管理。

 

“终于回来了”。7月30日21点左右,四川籍伐木工张强和其他150多名中国伐木工人,坐大巴车从缅甸回到云南腾冲中国口岸时长长出了一口气,被关押时的压抑心情终于一扫而空。

  当天,缅甸总统吴登盛签署大赦令,立即释放6966名服刑者,其中包括此前被缅判刑的155名中国伐木工人。张强等中国伐木工人在今年1月被缅军抓捕。起初,他们认为“老板会想办法救人”。

  但这次张强和其他中国伐木工人一起被关押长达7个多月。2015年7月22日,张强等人被缅甸法庭判处10年至35年不等徒刑。中国官方与缅甸方面多次交涉,要求缅方重视中方关切、妥善处理,直到被缅方关押中国伐木工人安全回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范围表示,这不是中国工人第一次在海外遭遇出国劳务纠纷了。此次,尽管中国伐木工人处境令人同情,但“我们无论是出国务工还是对外投资,都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不能心存侥幸”。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私法教研室副主任裴予峰表示,经济全球化时代,劳动力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我国亟须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完善涉外劳务合同等法律规则。

 

海外务工纠纷频频引发关注

 

近年来,随着我国在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方面不断发展,出国打工的海外“淘金”者数量不断增加。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累计派出各类出国劳务人员748万人,2015年6月末在外各类出国劳务人员达101.5万人,较去年同期增加7.9万人。

  此外,通过蛇头、黑中介等方式出国打工的中国“黑劳工”更是难以计数。他们常常遭受人身伤害和意外危险,比如,在日韩有的企业变相引进非法“外劳”,施行残酷压榨和役使;在非洲,中国劳工则常面临绑架和战火威胁。

  21世纪以来,中国工人海外劳务纠纷频发,有的涉及人数众多、影响广泛。比如:2003年5月,马来西亚134名中国劳工与雇主发生恶性劳资纠纷;2008年3月,赤道几内亚,400多名中国劳工为维护自身权益罢工,后与当地警察发生冲突。

  有学者分析认为,中国海外打工者通常最单纯的目的是挣钱,但境外雇主故意克扣或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

  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非法出国劳务中介罗颖和龚小宁陆续从山东、四川、福建等地招收800多名工人前往罗马尼亚出国打工。当很多中国工人倾家荡产交完高额出国服务费前往目的地后发现,中介公司承诺的可在罗马尼亚出国打工3到5年是谎言,他们的签证3个月后将过期。加之当地雇主严重克扣、拖欠工资,中国劳工工作生活环境迅速恶化,有人被抓进移民局看守所,有人被迫住进集装箱。

 

  2013年中国工人出国务工事故频发。

  据不完全统计,仅上半年就发生6起较大事故。2013年1月12日,由中国保利集团和中铁十八局承建的苏丹达尔富尔“西部救国公路”项目组3名中国工人,遭到不明身份的武装分子伏击,1名中国工程师失踪。

  2013年3月20日,78名中国工人因不具备完整的劳工手续,被印尼西加里曼丹省坤甸市警方拘留。同年5月21日,俄罗斯警方在查处的一家生产假冒法国著名品牌香奈儿女鞋的大型黑工厂内发现110名中国工人,组织非法生产的是居住在俄罗斯的亚美尼亚人。

  该消息报道不久,2013年6月5日,中国驻加纳大使馆向外界确认,124名中国公民在加纳涉嫌非法采金被羁押。随后,使馆领事官员多次赴当地移民局拘留所探视被押人员,并积极为被押人员提供帮助。

  “案发后,我们首先要搞清楚工人是否真正被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范围表示,就现有情况看,一旦我国公民在外发生劳务纠纷,民众均希望政府及时出手相救,但“政府不能用纳税人的钱,把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人也救回来,应该在查清事实真相后分情况施救。”

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斌倜表示,我国目前涉外劳务市场存在用工信息公开化程度低、信息不对称、劳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政府应加强对劳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劳务输出者的合法权益。

 

多头管理与立法不完善之困

 

“如果(涉外中国工人)存在违法行为,政府不需要采取额外方式对其进行保护。”范围认为,此次中国伐木工人缅甸被判刑事件应引发国人思考,法律应该保护出国务工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也应该对不合法行为进行惩戒,以便“告诫大家通过合法途径出国务工”。

  沈斌倜认为,在具体涉外出国劳务纠纷中,许多案件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理清是非。比如有些具有劳务外派资质的企业,既不承认与出国劳务人员的外派劳务关系,又不承认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无处维权。

  在沈斌倜看来,涉外出国劳务纠纷应就个案进行具体分析,“若外派企业有资质,按正常手续外派,发生纠纷后,我国法院可以按普通民事诉讼处理。若外派企业没有资质,按非法手续外派,发生纠纷后,可以先提请劳动仲裁。”

“我国涉外劳务输出没有统一立法,导致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调整涉外劳务输出法律依据不足,处理涉外出国劳务纠纷时适用法律困难。”沈斌倜认为,我国对外劳务输出法律的缺位,导致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规章管理外派出国劳务业务,形成了多头管理。

  在具体出国劳务纠纷中,我国的这种多头行政许可、多头对外格局,不但造成了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妨碍了贯彻政策的一致性和对海外劳务市场的统一管理,而且影响市场秩序,浪费资源,不利于涉外劳务输出的统筹规划。

  曾参与办理“罗马尼亚劳工案”的法官宋堃对此表示赞同。他表示,我国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务输出,导致出国劳务人员和劳务输出机构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主管部门管理和调整对外劳务合作关系的法律依据不足,遂滋生出一系列的潜规则。

  但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李凌云认为,我国2012年出台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劳工权益受到侵害进行了明确规定:出现事故,劳工应找有劳动关系的国外雇主。“如果国外雇主拒不赔偿或劳工穷尽法律手段,依旧不足以补偿损失,可以找国内对外劳务合作公司进行索赔。两者都拒绝赔偿时,符合条件的中国劳工,可依照规章获得‘备用金’赔偿。”

沈斌倜则认为,我国应取消劳务备用金制度,以便减少资金闲置,减轻企业负担,可探索建立行业风险保障制度,如:在行业组织中设立“外派出国劳务人员共同风险基金”,用于处理劳务突发情况和善后工作。

  裴予峰表示,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适用的外国法不能违反该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部门,准确理解我国《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比如,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限制是什么?在《合同法》中除限制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原则或标准该怎样确定等,并“将相关规定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去。”

范围认为,中国劳工遇到涉外纠纷时,官方应在重视事实、证据基础上,恰当选择方法实施救援。比如中国公民在外受到了不公平审判、量刑过重、没有获得律师支持,官方可以去交涉。

  沈斌倜表示,我国应加强涉外职业中介管理,并为在出国劳务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出国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裴予峰称,我国应加大对国际私法领域中关于涉外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在借鉴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规范,从而促进我国涉外劳务管理法制化。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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